个体网络借贷即P2P,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之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过程中,出借方和借款方需要借助于各个P2P平台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P2P平台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旨在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在此对出借人做出以下风险提示:
(一)出借人知晓平台作为依法成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二)出借人知晓平台主要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不设立资金池,不进行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出借人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认真学习相关的知识,理性谨慎量力而行,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出借人需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律予以保护;
(五)出借人知晓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在平台上进行的出借决策均将由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
(六)出借人按照“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七)出借人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谨防上当受骗,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
(八)出借人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增强心理调节能力,避免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