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级别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发文,尚属首次,确实是大事。
第一个注意事项就是时间:
政策成文时间2016年4月12日,很多人以为这不是新闻!
发布时间确实是今天,2016年10月13日(别怪政府效率低)。
整治须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还剩不到半年,平台压力山大。
第二个注意事项是范围:
整治重点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几乎涉及了互联网金融的所有方面。
进入正题,布谷君从能理解到的主要内容做了梳理。
(1)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做好信息中介,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和股权众筹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再次重申不能碰股市,有些平台半年内要么转要么死。
P2P平台不能做债权转让,即不能平台先获得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股权众筹平台不能做股权转让,即不能平台先获得股权,再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
关于债权/股权转让,还有一种情况是投资人之间相互转让,这种操作风险不大,应该不受规范。
(3)P2P平台和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机构,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两点内容:平台不得触碰投资人资金;要做银行资金存管。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这条的信息量有点大。这条有专门的文章来分析,感兴趣的请点击“”。
此外,对于“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界定,目前暂无一个明确说法,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予以确认。由于P2P和众筹领域都没有实行牌照制,所以很可能是金融局备案及工信部备案等等。
(5)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网易、新浪、美团等互联网企业的,做金融必要要申请资质。
(6)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私募产品原本应该卖给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所以P2P平台采用私募拆分以及收益权转让的方式面向普通投资人销售是不被允许的,信托产品同理。
(7)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集团旗下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有一家P2P平台,这个时候如果这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P2P平台来借钱就属于关联交易,是不被允许的。
(8)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投资人走第三方支付通道的钱,第三方支付不可以挪用。第三方支付存在银行客户备付金,银行也不再需要向它支付利息了,支付宝要哭了……
(9)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有证才能做。如今没牌照的要做支付业务只能是靠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了,8月中旬,央行已经表态不再批复新的支付牌照。上个月,“无证经营”的美团收购了家支付公司,如今看来也算是明智之举了。
(10)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这个条款中还是和前文一样的老问题,“金融业务资质”指的是什么?
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今天工商总局也出了个通知,有兴趣的谷粒可以去找找。
(11)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所以别动不动给自己整那么高大上的名字,容易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2)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
——国务院给了投资人一个爆料的官方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不过对于举报之后,由哪个单位具体处理,并未有给出说明。
(13)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以后新手标什么可能就少了,羊毛党以后要哭了。
(14)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突出了人民银行作为负责监管的主体责任。
(15)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特意提到了住建部,要来互联网金融这儿给房地产挤泡沫了。
(16)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所以以后地方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会越来越严格。另外,稳定问题也写入了条款之中,政府对稳定问题的态度,不用再多说了吗?
(17)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 Deadline:2017年3月。
结语:在此文发布之后不久,多部委相继发布了多个互联网金融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为:
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5部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5部门:《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7部门:《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可见,这是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一次集中全面的政策“轰炸”,涉及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资管等多个领域。
总体上看,监管上还是趋严的,给到受监管单位的整改时间也在缩短。按2015年底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给到18个月的整改期,即到2016年6月整改结束。今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而最新的《通知》则要求平台在明年3月底完成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给的期限则更短,2017年1月底完成。
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压力不可谓不大,预计这轮政策风暴过后,还会有一批大平台转型或者关停,或许这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置之死地而后生”吧。
扫码关注融贝网微信获得福利 享受服务
扫码下载融贝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