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就11月21日上交所的《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事项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该函主要围绕近日媒体报道的关于格力地产旗下网贷平台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
同时,格力地产A股股票、可转债、可转债转股于今日起复牌。
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你公司旗下网贷平台的主要融资方及担保方是否为你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孙公司。
2、你公司旗下网贷平台为关联企业融资,是否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
3、如前述事项涉及违规,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此,格力地产回复如下:
1、珠海格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建材")、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格力")和珠海海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金融")均为本公司下属企业,格力建材、两江格力和海控金融没有相互持股关系。
2、经自查,海控金融没有收到金融相关部门的处罚、通知或整改意见,不存在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业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此外,格力地产还出示了《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网贷平台业务的法律意见书》,其在格力地产自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网贷平台是否存在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意见书中表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媒体报导,并向珠海海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金融”)了解,融资人珠海格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建材”)是公司孙公司,信息中介机构海控金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人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三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体,担保人、融资人和信息中介机构海控金融之间没有相互持股关系。经向公司了解,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控金融没有收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通知或整改要求。
根据2016年8月17日开始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月。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未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综上所述,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旗下网贷平台海控金融为关联企业格力建材融资未收到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违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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