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对借款者的金额做了严格限制:“个人在单个网贷平台不能超过20万元,在多个平台不能超过100万元;机构在单个网贷平台不能超过100万元,在多个平台不能超过500万元”。
对于网络借贷限额,尽管在征求意见稿中已可见端倪,但最终看到这一“杀手锏”变成现实,仍让许多开展大额度标业务的平台错愕不已,深感暴风雨即将来临。《办法》的出台以及网络借贷限额的落地,总体来说为行业的规范和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有行业人士表达了一定的疑虑。
首先,20万、100万、500万的额度限制有何依据?
《办法》将网络借贷限额设置为20万、100万、500万这样的数字,确有其法律根源和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中提到的“20万”“100万”等上限,实际上是根源于《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如此设置限额数字也是为了同上位法保持一致。而且,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上限也是20万,因此该网络借贷限额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其次,为何要制定网络借贷限额,监管为何偏爱小微?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定位,有利于网贷行业进一步回归金融的本质
网络借贷被定性为普惠金融,具有分散风险、落实小额、大众的特点,对于借款人借款上限的限制,实质上更符合普惠金融的本质特点。网络借贷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一般资质的普通工薪族、农民等小微客户的需求,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而且从国际惯例来讲,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就是小额。《办法》对借款人金额的限制,可以作为在中国“小额豁免”实践的突破性进展。既然将P2P网贷的功能定位在普惠金融,那么,对借款金额进行限制就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二、小微业务可降低网络平台自身运营以及投资人分散投资的风险
一方面,小微业务因其小额分散的特点,正好和大部分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实力相匹配,不至于平台资金杠杆过高,平台可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逐步优化自身的风控能力和资金实力,寻找适合自身的风控模型和业务规模。相对于大额业务,小微金融可防范信贷集中风险,避免风险集中带来的坏账问题、流动性问题;同时,小微金融避免了大额业务资金进出集中、易被操控,可能产生自融、资金池等不合规行为,防止资金流向监管禁止的方向,重蹈线下理财或影子银行等乱象。
另一方面,对投资人而言,多平台的网络借贷限额可降低投资人分散投资的风险,避免借款人因借款金额过大陷入债务泥潭,从而丧失偿还能力产生坏账。同时借款人也可避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借款人的一种保护。
三、小微金融与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相匹配,符合现阶段技术水平
目前来看,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金融技术只能为小额融资提供风险控制服务,大额融资仍需要现场及实地调查来进行风险控制。大额贷款在进行担保、抵押后仍会有风险因素的存在,所以不能把风险控制全部寄托在互联网技术上。而小微业务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从逻辑上看,他们的各种行为信息和非行为信息可以较好地反映其风险因素,因此小额借贷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大数据来解决。所以说小微金融正好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相匹配。
最后,网络借贷限额如何真正执行?额度限制在未来是否还会有调整空间?
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够完善、且网贷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要实现多平台的借款限额,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全部网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二是建立全国性网贷平台信息共享系统。目前监管体系已逐步完善,备案登记正在稳步推进,下一步,就是由互联网金融协会及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带头,企业配合,着手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及相关工作的推进。
《办法》为行业安排了12个月过渡期,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整顿的决心,网络借贷限额必将是日后的一个工作重点,短期内不太可能有调整的空间。监管机构将出台多个配套的制度、细则,引导监管办法的落地实施;平台也需加快各项规范工作的推进,早日按照办法要求完成合规的整改。至于未来其额度是否会再做调整,应该取决于我国法律的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水平。
看似严苛的新规实际指明了P2P行业的终极方向——业务小额化。P2P借贷业务将进入限额时代,业务规模进行缩减已是毋庸置疑。行业洗牌潮来临,阵痛在所难免。网贷平台应按照新办法,及时调整平台产品模式和业务方向,为网络借贷正本清源,推动整个行业规范、健康、长远的发展,体现金融创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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